關於我們

成立時間

2015年12月06日成立台灣關係取向深度心理治療協會

2018年07月20日更名為華人關係取向深度心理治療學會

成立宗旨:

華人關係取向深度心理治療學會的設立以推廣、研究與發展關係取向深度心理治療為宗旨。透過開設專門課程、個案研討與論文發表的方式,實踐設立宗旨。十分歡迎與輔導、諮商與臨床相關專業人員報名參加。

組織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  •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關係取向深度心理治療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  •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聯合心理專業人士,研究與發展關係取向深度心理治療(諮商)為宗旨。
  •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  •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   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  •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    • 一、推廣關係取向深度心理治療(諮商)。
    • 二、進行關係取向深度心理治療(諮商)之研究。
    • 三、提升關係取向深度心理治療(諮商)之服務品質。
    • 四、舉辦關係取向深度心理治療(諮商)相關議題訓練與講習。
    • 五、接受政府、機關(構)、民間團體委託辦理服務、諮詢及研究事項。
    • 六、促進與其他組織之聯繫、交流及合作。
    • 七、發行關係取向深度心理治療(諮商)之專業與會務出版品。
    • 八、協助政府推行法令與建議興革事項。
    • 九、辦理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。
  •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之宗旨任務,主要為衛生福利部,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二章 會員
  •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均為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具有心理治療、心理諮商或輔導工作經驗者或相關系所之學生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  • 第 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  •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  • 第 十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  •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    •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   • 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  •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  •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三年,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  • 第 十四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    •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    • 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    • 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  •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 • 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    • 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  • 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    • 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  • 第 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  •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  • 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    • 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    • 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    • 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    • 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 • 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